中国保监会重拳监管险企境外融资 “内保外贷”业务将受限

2月12日,中国保监会联合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保监会明确,《通知》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近几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实际上,早在10年前,保险企业已纷纷开展“内保外贷”。平安证券曾有一份报告中显示,海外利率比较低,一般利率在2%以下。国内保险资金成本比较高,分红险一般在8%以上(5%分红率+3%销售成本),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使用海外融资或者内保外贷的方式,将筹集的资金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主要由大型保险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也要占用银行的外汇额度和授信额度,需要较强的谈判力。

去年以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通过IPO、定增、发债等方式进行海外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直接用于海外投资。

近日,针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话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曾表示,该业务近年出现了新趋势和新问题,虽然我们加强了对银行做这方面业务的要求,但政策没有改变,仍然会积极支持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真实、合规和合法的内保外贷业务。据外管局披露,2016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相关部委完善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分境内机构利用内保外贷的方式境外融资,并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相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的现象。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保监会系统梳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点,总结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实践经验,制定了《通知》。据界面新闻了解,《通知》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五项。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二是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三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四是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的资质,五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并明确了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其中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同时,《通知》还增加了事前报告机制并细化了风险管控措施,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

保监会还强调,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余永定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余明曾在联合撰写的《内保外贷的资产转移隐忧》一文中,对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内保外贷的通道转移境内资产表示担忧,并指出,由此可能引发非理性投资风险、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反洗钱合规风险三大风险。2016年下半年以来,亦有多家保险公司在海外激进收购引发业界对险资境外投资的担忧,而一些境外收购背后,均会涉及到内保外贷情况,比如业务是否存在虚假信息、虚增资产价值等。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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